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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诚信为本,公平至上

2025-04-24 09: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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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脚步日益临近,为全力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携手打造诚信健康、文明有序的考试环境,在此向广大考生发出郑重提醒:

1.考试前准备好必备文具及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考试时间提前到达考点,熟悉考场位置及周边环境,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入场检查,避免因迟到而错过考试。

2.端正态度,全力备考

考试是对考生知识储备与实践技能的严格检验,大家应秉持积极向上的态度,科学规划备考与复习日程,夯实关键知识点,认真排查知识漏洞,靠自己的真才实学获得理想成绩,为未来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抵制诱惑,小心受骗

各位考生务必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不听信网络上的不实谣言与虚假信息,坚决抵制各类涉考谣言传播;若收到诸如“能提前搞到试卷/试题/答案”、“考试没过可内部运作/内部加分”等蛊惑性的短信或电话,切不可轻信,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避免落入诈骗陷阱,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4.作弊违法,切勿侥幸

在考试过程中,所有考生务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杜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试题、找人替考以及‌携带作弊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即将踏上考场,愿各位考生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违纪作弊为耻,共同守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用辛勤的汗水和真才实学,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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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

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考办发〔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管理机构: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4月15、16、22、23日举行。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2023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六、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对未列入目录的卫生管理、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以及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九、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icon-img 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icon-img 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进行考生的确认和资格审核。相关考务工作安排由人才中心另行通知。 十一、各地要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该年度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十三、各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考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原文:https://www.21wecan.com/wsrcw/c100193/202212/10008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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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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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初级职称: (一)医士(师):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2、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二)护士(师): 1、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2、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 3、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 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三)药(技)士: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四)药(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1、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6、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三)主管护师: 1、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四)主管药(技)师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 特别提示: 1、2022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2、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3、鼓励卫生专业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具体以当地通知为准。 5、自 2022 年起,在初级(师)和中级考试中增加眼视光技术,专业代码分别为 216 和 393。 自 2024 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 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 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对未列入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6、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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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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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资格考试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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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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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题型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题型有A1、A2、B1、A3、A4和X型题。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穿孔性阑尾炎 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绞窄性肠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中药与针刺C、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不良习惯 D、口腔卫生习惯 E、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牙髓活力 B、X线片 C、松动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全身头颅X线 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药物过敏试验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六)X型题 感染性休克病人治疗原则是 A、及时清除化脓病灶 B、迅速扩充有效血容量 C、应用血管活性药物 D、吸氧 E、维护心肺脑肾等重要脏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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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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